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重新修订《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工作机构

南平市国资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868202

通信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广场西路49号

邮政编码:354200

(二)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1.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组织情况;

2.人事信息;

3.规范性文件;

4.统计信息;

5.工作动态;

6.市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发布机构、文号、公文生成日期、标题、内容概述、有效性。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4.公文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制作发文日期。

5.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6.内容概述:政府信息的标题。

7.有效性: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四)公开渠道

1.“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http://np.gov.cn/

2. 南平市国资委网站:http://gzw.np.gov.cn

3. 南平市档案馆、市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南平市档案馆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翠屏路2号

联系电话:0599-8871391

南平市图书馆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527号

联系电话:0599-8823106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一) 受理机构

南平市国资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868202

传真号码:0599-8870930

通信地址:南平市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西路49号南林写字楼4号楼B633

邮政编码:354200

电子邮箱:npsgzw@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

申请人以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南平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南平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申请人可登录本委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委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委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南平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