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按照规定定期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对其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拔任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研究提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转让、增资、置换、租赁承包、资本金变动等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依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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