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业:
现将《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修订完善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南平市国资委
2025年7月24日
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更好的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高质量投资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下称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经市委、市政府确定或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市国资委鼓励和指导各所出资企业紧扣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主线,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强化招商引资和对外合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国有资本向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国计民生公益性领域、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各所出资企业应积极稳妥开展投资活动,兼顾经济增长与民生需求,注重投资效益与风险防控,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提高履行功能使命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以投资方向、资本安全、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管体系,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接受投资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应当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全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以布局规划为指引,聚焦主责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合理控制参股投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分类分级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国资委发布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审批;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后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市国资委。
第八条 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法规、产权管理、财务监督、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人事管理、外派董监事、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主业范围,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并滚动管理,选择、确定年度投资项目,做好立项、投资论证与决策程序,将研究论证成熟、决策程序合规、年内可执行可落地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对于新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全面评估各类相关风险,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评估报告按以下方式进行备案:市委、市政府确定或市国资委批准的投资行为,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出资企业批准的投资行为,评估报告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投资项目的应在每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时修改,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又确需投资的项目,应在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含资产负债水平、资金来源和相关融资方案,重点债务风险管控企业需对其投资是否推高企业负债率作专项说明);
(四)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
(五)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举措;
(六)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构成、预期收益(产值/销售收入)、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实施年限、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所出资企业主业内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及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列入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在实施前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市国资委向所出资企业说明原因。所出资企业申报以上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投资项目的请示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等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投融资方案;
(五)法律意见书等合规审查意见;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防控报告;
(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由企业负责实施的投资项目,相关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文件;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所出资企业应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投资新设子企业(含并购)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还应明确股权结构、管理层级、法人治理结构、人员机构配置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对所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重点围绕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进展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问题,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因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8月20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报告报送市国资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程序,报告格式和行文程序参照年初投资计划备案要求,重点说明调整变动情况和调整原因。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推广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开展重点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审计后形成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所出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在投资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组织人事架构、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南平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办法,经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基金投资按我市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授权其他单位管理的所出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被授权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南国资〔202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
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省、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六)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七)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八)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风险(含重大或有风险)的企业投资或与其合作投资。
(九)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十)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内投资项目。
(十一)与项目合作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项目。
(十二)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监管类投资项目
(一)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项目。
(二)所出资企业单项投资金额达上年度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三)新设立子企业项目。
(四)与非国有企业合作投资项目。